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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综〔2016〕27号
2016-05-10

关于做好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综〔 2016 〕 27 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 〕 42 号,附后)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等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项目参见财税〔 2016 〕 42 号文件附件。

二、扩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和单位网站等媒体详细公示免征政策信息,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收费目录,加强对免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收费项目的予以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 年 5 月 10 日

关于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 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 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 号),现将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 、国内植物检疫费

2 、新兽药审批费

3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 、拖拉机行驶证费

8 、拖拉机登记证费

9 、拖拉机驾驶证费

10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 、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 、林权勘测费

附件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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